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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之訊息:金門縣立金沙國民中學-金門優質校園

公告 體育衛生組長 - 新聞公告 | 2024-01-23 | 人氣:49
一、 依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二、 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違反第14條之2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處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請各校加強宣導,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若學校有鄰近山區之情形,請針對較易發現獸鋏之區域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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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禁用捕獸鋏海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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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禁用捕獸鋏標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