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沙國中學務處學生管理相關辦法條例:金門縣立金沙國民中學-金門優質校園
警告不能併計大小過,須分別記
嘉獎能抵過以大過優先
銷過須注意時效
金門縣立金沙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府教學字第094006023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府教學字第095004106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1月06日本校獎懲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本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本校輔導與管教辦法修訂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本校獎懲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 24日本校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規定暨金門縣政府訂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規定」辦理之。
- 、學生的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的品德,獎懲的實施應依下列
原則:
1.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 符合教育目的。
6.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7.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8. 獎勵多於懲罰。
9. 輔導先於懲罰。
10.公開獎勵、審慎懲罰。
(二)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 ,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1. 動機與目的。
2. 態度與手段。
3. 家庭之因素。
4. 初犯或累犯。
5. 年齡之長幼。
6. 年級之高低。
7. 身心之狀況。
8. 智商之差異。
9. 行為之影響。
10.行為後之表現。
11.平日之表現。
12.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三、 獎懲種類:
(一)獎勵
1.嘉獎
(1)口頭獎勵 (2)獎品
2.行政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3.特別獎勵
(1)獎狀 (2)榮譽獎章
(二)懲罰
1.訓誡
(1)口頭糾正 (2)寫悔過書 (3)讀書或寫字
(4)愛校服務
2.行政懲罰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3.特別懲罰
(1)帶回管教 (2)輔導改變學習環境 (3)定期輔導
四、獎勵細則:
(一)行為表現良好,不合於嘉獎以上獎勵之學生,應予當面口頭嘉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1.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2.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3.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4.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5.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6.主動為公服務者。
7.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8.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9.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10.擔任各科小老師盡職表現優良者。
11.拾物(金)不昧,價值較輕者。
12.參加競賽活動,表現優良者。
13.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4.參加各類代表隊集訓,表現優良者。
15.秩序環保競賽連續四週獲年級第一名者。
16.語文抽背表現優良者。
17.主動參與學校活動表現良好者。
18.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2.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3.擔任班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特別優良者。
4.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5.熱心公益事業,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6.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7.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競賽,成績獲個人或團體優勝者。
8.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9.拾物(金)不昧,價值較重者。
10.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小功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1.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競賽,成績獲個人或團體第一名者。
2.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比賽成績優良者。
3.檢舉校內不法組織,經查明屬實者。
4.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大功者。
五、懲罰細則:
(一)學生生活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得採適當方式予以訓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1.禮貌不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2.上課時不專心聽講,屢經提醒仍不改正或被登記在上課違規記錄表者。
3.不服從愛心志工、班級幹部領導或善意勸告者。
4.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者。
5.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
6.不履行班級規範或生活公約。
7.言行態度輕浮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8.值勤不盡職者。
9.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0.早自習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累計達五次者。
11.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者。
12.在校期間逃課者。
13.未完成寒暑假返校打掃工作且未於期限內補掃者。
14.不遵守交通規則。
15.未經師長同意進入他班或專科教室,影響秩序者。
16.無故不參加朝會,升旗典禮或學校活動者
17.在校期間違反手機管理規定輕微者。
18.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影響他人者。
19.考試時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者
20.未經試場教師同意自行發言者,經勸告後仍再犯。
21.於試場內交談、轉頭、左顧右盼、發出聲響等影響測驗秩序之行為。
22.未依考場訂定座位表就坐,私換座位者。
23.違反專科教室規範及秩序者。
24.其他行為符合記警告者。
25.符合下項行為,犯後行為態度良好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1.符合前項行為,犯後行為態度不佳,不知悔改者。
2.欺騙師長或偽造各類文書者。
3.考試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4.攜帶或觀看不正當書刊、圖片或影片、光碟者。
5.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6.深夜遊蕩且遭警查獲者。
7.不假離校外出者。
8.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9.竊盜行為。
10.恐嚇勒索行為。
11.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2.傳播不當影片,影響校譽或他人隱私者。
13.攜帶或抽菸(含電子菸)、喝酒或吃檳榔。
14.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15.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16.不服師長管教或公然辱罵師長,態度不恭者。
17.未經師長同意,翻動師長抽屜或辦公桌物品者。
18.故意毀損公物。
19.上課期間使用手機者。
20.其他行為符合記小過者。
21.符合下項行為,犯後行為態度良好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1.符合前項行為,犯後行為態度不佳,不知悔改者。
2.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3.集體械鬥,情節重大者。
4.暴力勒索他人財物者。。
5.對師長做出暴力肢體動作者。
6. 撕毀點名簿或學校公佈欄者。
7. 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校譽。
8. 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毒品、禁藥。
9. 攜帶違禁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0.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1.不良行為足以危害他人安全者。
12.其他行為符合記大過者。
13.符合下項行為,犯後行為態度良好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1. 符合前項行為,犯後行為態度不佳,不知悔改者。
2.學期中記滿三大過者。
3.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改者。
4.其他行為符合特別懲罰者。
前項各款情形,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依下列規定處
理之:
(1)由家長帶回管教(時間以兩週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紀錄僅作新校參考,不做累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六)特別事項:
1.學生個人髮式以自然整潔為原則。對於髮式與頭髮整潔由各班導師及訓輔人員以教育的方式溝通與勸導。
2.服裝儀容不整者得先以口頭勸導或溝通,屢勸不聽者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理。
六、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小功、警告、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布,並通知導師、輔導室加強輔導;大功、大過則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簽註意見,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特別獎勵需經召開獎懲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二分之一委員決議通過,特別懲罰需經召開獎懲委員會五分之四委員出席,三分之二出席委員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校長認為不當時,得退回再議(惟以一次為限)。
七、改過銷過之申請得由學校有關人員或受懲罰之學生向學務處領取表格,填妥資料由導師簽註具體事實,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大過以上之處分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
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週以上。
(2)小過:六週以上。
(3)大過:九週以上。
八、本校學生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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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6學生獎懲要點-1090224修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