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6條、第12條、第13條:金門縣立金沙國民中學-金門優質校園
主旨: 函轉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6條、第12條、第13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346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2年2月13日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346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曾孟嫺專員(電話:02-7736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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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六條、第12條、第13條.pdf